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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軍人院士,阮某平被刑事拘留構成什么罪?
假冒軍人院士,阮某平被刑事拘留構成什么罪?
阮某平因假冒軍人、院士身份被刑事拘留,其涉嫌罪名需結(jié)合行為特征與法律條文綜合判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同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招搖撞騙罪。
在阮某平案中,其不僅虛構“中科院院士”身份,還宣稱具有“退役少將”等軍人身份,并以此參與社會活動、謀取非法利益。這一行為同時符合冒充軍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雙重特征。
行為人冒充軍人身份實施招搖撞騙,且該身份對行為危害性具有決定性影響,則優(yōu)先適用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兩種身份對行為危害性的貢獻難以區(qū)分,或行為人同時以多重身份實施詐騙,則可能以重罪論處。
當阮某平的詐騙行為涉及巨額財物,還可能構成詐騙罪。根據(j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招搖撞騙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時,需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刑法對招搖撞騙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的定罪標準圍繞客體、客觀行為、主體及主觀故意四大要件展開,其核心在于保護國家機關的威信及正常管理活動。
1.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管理活動。冒充行為通過虛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誤導公眾對行為性質(zhì)的判斷,進而損害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2. 客觀要件:行為人需實施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的行為,并以此進行招搖撞騙。
冒充行為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低職級人員冒充高職級人員、此部門人員冒充彼部門人員等情形。
招搖撞騙行為則表現(xiàn)為利用虛假身份獲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質(zhì)利益與非物質(zhì)利益。單純虛榮吹噓或未利用虛假身份開展社會活動的,不構成犯罪。
3.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無論行為人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冒充行為并謀取非法利益,均可構成犯罪。
4. 主觀要件:行為人需具有故意心態(tài),即明知冒充行為會損害國家機關威信,仍追求或放任該結(jié)果發(fā)生;同時需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包括物質(zhì)利益與非物質(zhì)利益。行為人無謀利目的,或冒充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則不構成犯罪。
在量刑層面,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一般情形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嚴重”包括多次招搖撞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騙取財物數(shù)額巨大等情形。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則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處罰。
當招搖撞騙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時,需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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