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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唱的定義在法律上如何規(guī)定?
原唱的定義在法律上如何規(guī)定?
我國《著作權法》中并未明確“原唱”的法律定義,其本質是行業(yè)與公眾約定俗成的概念。法律層面僅通過“著作權”與“表演者權”對音樂作品相關權利進行規(guī)范,原唱身份的認定需結合多重因素綜合判斷。
1. 法律未定義“原唱”,但明確保護表演者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六項權利:表明身份、保護表演形象、許可他人現場直播或公開傳送表演、許可他人錄音錄像、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表演。
2. 原唱認定的核心依據:首次公開發(fā)表時間與合同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原唱身份通常以首次公開發(fā)表時間為重要參考。
若詞曲作者與表演者簽訂的授權合同中明確約定“唯一演唱權”或“原唱權”,則表演者可主張排他性原唱身份。
3. 行業(yè)慣例與公眾認知的影響
影視原聲帶(OST)領域普遍存在“雙原唱”模式,即同一歌曲由不同歌手錄制多個版本以滿足宣發(fā)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護表演形象等權利,但未定義“原唱”。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明確首次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權不必然等同于原唱身份,合同約定是認定排他性原唱的關鍵。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提供準確的作品信息,包括表演者身份,但未賦予平臺標注“原唱”標簽的法律確權效力。
原唱能否禁止他人翻唱其歌曲?
原唱無權單獨禁止他人翻唱,翻唱行為的合法性取決于是否獲得著作權人許可,與原唱身份無關。
1. 著作權人擁有禁止翻唱的絕對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及以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若翻唱者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即使原唱同意,仍構成侵權。
2. 原唱作為表演者無權禁止翻唱
表演者權僅控制對自身表演的利用行為,而非作品本身。翻唱者需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詞曲作者/版權方)和錄音制作者(如唱片公司)的許可,但無需取得原唱許可。
3.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例外情形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未經許可翻唱。
例如,學校課堂翻唱、為個人學習研究翻唱等屬于合理使用;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出版音樂作品,則適用法定許可,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需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專有權利,未經許可不得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表演者許可他人錄音錄像的,需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伯爾尼公約》第十五條:成員國可規(guī)定翻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但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正常利用。
以上則是關于“原唱定義”的詳細內容,法頭條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要是您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法頭條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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