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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不服管教為由多次虐待4歲兒子,為消腫讓其泡熱水致嚴重燙傷去世怎么判?
女子以不服管教為由多次虐待4歲兒子,為消腫讓其泡熱水致嚴重燙傷去世怎么判?
根據(jù)法院審理查明,小麗自2022年9月起,以“吃飯不乖”“隨地大小便”等為由,多次用衣架、柴棍、鋁合金條擊打浩浩臀部、大腿,致其全身淤青出血。
2024年2月20日,小麗再次毆打浩浩致其腿部、臀部紅腫;次日,她以“消腫”為由,強行將浩浩摁入高溫熱水桶中浸泡20分鐘,導致孩子全身皮膚大面積脫落,最終因體表多發(fā)性軟組織損傷疊加燙傷引發(fā)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定,小麗的行為已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界限,構成虐待罪(情節(jié)嚴重)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虐待行為持續(xù)近兩年,手段包括毆打、高溫燙泡等,符合“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情節(jié)惡劣標準;
死亡系虐待行為直接導致,符合“虐待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節(jié);
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高溫燙泡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卻因疏忽大意未采取救治措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合并判處女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刑法中虐待罪是以哪些標準立案的?
虐待罪的立案需滿足以下條件:
行為主體需要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本案中,小麗作為浩浩的生母,符合主體資格;
行為表現(xiàn)為經(jīng)常以打罵、凍餓、捆綁、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從肉體或精神上摧殘、折磨被害人。小麗長期用衣架、柴棍擊打浩浩,并強行燙泡,符合“肉體摧殘”與“精神折磨”的雙重特征;
虐待行為需達到“情節(jié)惡劣”程度,包括:虐待手段殘忍;虐待年幼、病殘家庭成員;長期虐待、屢教不改;
虐待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結果加重犯,需與虐待罪基本犯區(qū)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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