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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不起訴后能否撤銷案件?
相對不起訴后能否撤銷案件?
關于相對不起訴后能否撤銷案件的問題,以下是對其及相關詳細法律條款的解析:
一、相對不起訴后能否撤銷案件
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并不一定會撤銷案件。相對不起訴,即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按現(xiàn)行刑法無需刑罰或可免罪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這一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的一種處理結果,它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的撤銷。
二、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意味著,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的一種處理結果,它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的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這表明,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并非只能接受,而是有權利進行復議或提請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在這些情形下,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然而,這一條款并未直接說明相對不起訴后必須撤銷案件,而是提供了撤銷案件的一種可能性。
三、相對不起訴后案件的處理
當人民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進行后續(xù)處理。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或提請復核。同時,對于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撤案的具體流程
撤案通常是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等情況下進行的。撤案的具體流程包括: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如果原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并發(fā)放釋放證明書;如果原嫌疑人被逮捕,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意味著,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的一種處理結果,它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的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這表明,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并非只能接受,而是有權利進行復議或提請復核。
什么是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以下是對相對不起訴及其相關詳細法律條款的解析:
一、相對不起訴的定義
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一決定體現(xiàn)了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公訴權時的自由裁量權,旨在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理。
二、相對不起訴的法律條款
相對不起訴的法律條款主要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边@一條款是相對不起訴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列舉了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雖然這一條款并未直接規(guī)定相對不起訴,但為相對不起訴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jù)。在相對不起訴的決策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屬于這些情形之一。
三、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犯罪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這是相對不起訴的前提條件,即案件必須已經構成犯罪,才能考慮是否適用相對不起訴。
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這是相對不起訴的核心條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
四、相對不起訴的意義
相對不起訴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刑罰;同時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通過相對不起訴制度,人民檢察院可以更加靈活地處理輕微刑事案件,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意味著,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的一種處理結果,它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的撤銷。
以上則是關于“相對不起訴”的詳細內容,法頭條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要是您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法頭條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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