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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作品中的旋律和歌詞分別受何保護?
音樂作品中的旋律和歌詞分別受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音樂作品是指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有旋律、節(jié)奏、和聲等結構形式,并且可以被記錄在一定物質載體上的藝術作品。其中,旋律作為音樂作品的核心組成部分,是作者通過選擇、排列音符所形成的獨特創(chuàng)作,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表達”。
而歌詞則是以文字形式展現的文學創(chuàng)作,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歌詞同樣符合《著作權法》中對“文字作品”的定義,即借助語言文字,通過構思、選詞、造句等方式形成的原創(chuàng)性智力成果。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九)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2. 同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和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其他權利等財產權利。
3. 歌詞則直接對應《著作權法》第三條中所指的“文字作品”。
數據庫能否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智力成果。數據庫作為一種集合性、系統(tǒng)性的信息資源,其創(chuàng)作過程往往包含了選擇、編排、整理等多種創(chuàng)造性勞動,尤其是那些經過精心設計和獨特編排的數據庫,具備了獨創(chuàng)性和一定的表現形式,從理論上講,這類數據庫可以被視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數據庫的“內容”本身可能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其中的數據、事實等;但數據庫的“結構”、“組織方式”、“選擇和編排”等體現出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則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屬于匯編作品的一種。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p>
2.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中也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p>
3. 在相關司法實踐中,例如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就認定了數據庫中的數據結構、文件名與文件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等可以作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對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數據庫,無論是作為匯編作品還是計算機軟件,均有可能在我國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得到保護。
軟件代碼是否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
軟件代碼,作為一種特定的表達形式,是軟件開發(fā)者的思想、智慧和創(chuàng)新的具體體現,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特征。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只要具備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作品,都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軟件代碼是由開發(fā)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獨特的選擇和編排,具有明顯的獨創(chuàng)性,并且可以被記錄在磁盤、光盤或以電子文檔等形式復制,軟件代碼應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九)計算機軟件;…” 這里明確規(guī)定了計算機軟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而軟件代碼作為軟件的核心組成部分,自然包含其中。
2. 同樣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二條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了定義:“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其中,計算機程序即通常所說的軟件代碼,它與相關文檔一同構成計算機軟件,享受著作權保護。
軟件代碼在著作權法體系下是受到保護的,未經許可擅自復制、發(fā)行、修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軟件代碼著作權的行為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法律體系下,音樂作品中的旋律與歌詞均獨立享有著作權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得到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使用、復制或傳播其創(chuàng)作的旋律或歌詞,否則將可能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對于音樂作品的合法利用,應當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尊重并保護創(chuàng)作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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