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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子被拒絕借宿殺害32歲男子會怎么判?
19歲男子被拒絕借宿殺害32歲男子會怎么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廖某的行為存在多項加重情節(jié):
作案動機具有明顯反社會性,其因個人需求未被滿足即實施報復,主觀惡性極深;
作案手段殘忍,持刀潛入被害人住所實施殺害,被害人毫無防備;
行為具有預謀性,廖某在初次爭執(zhí)后離開現場,于次日凌晨返回作案,顯示其經過蓄意策劃。
司法實踐中,對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需綜合考量被害人過錯、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
但本案中,彭某拒絕合理請求的行為不構成過錯,廖某亦未表現出自首、賠償等悔罪情節(jié)。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極端仇視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案件應從嚴懲處”的指導意見,廖某大概率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嚴厲制裁。
經司法鑒定確認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無精神疾病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可能會判處死刑。
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作為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權,受法律絕對保護。任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無論動機如何,均構成對本罪客體的侵害。
客觀要件:行為人須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方式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作為形式如持刀殺害、投毒等;不作為形式僅限于負有特定救助義務的主體未履行義務導致他人死亡。
本案中,廖某持刀殺害彭某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作為形式,且該行為直接導致彭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符合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廖某已滿19周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仍希望該結果發(fā)生;間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雖不希望但放任該結果發(fā)生。
本案中,廖某因個人訴求未被滿足即產生殺人故意,并積極實施殺害行為,其主觀心態(tài)屬于直接故意,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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