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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起訴的時效是三年嗎?
建設工程糾紛起訴的時效是三年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建筑工程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fā)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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