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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保險理賠范圍有哪些?
2024年船舶保險理賠范圍有哪些?
2024年船舶保險的理賠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全損險的理賠范圍
全損險主要承擔由于特定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fā)、閃電等。
海上事故: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火災或爆炸等。
人為因素: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拋棄貨物等。
核事故: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fā)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其他特定原因: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船長、船員惡意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以及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動(但損失原因應不是由于被保險人、船東或管理人未克盡職責所致)。
二、一切險的理賠范圍
一切險的理賠范圍更為廣泛,除了上述全損險的責任范圍外,還包括:
部分損失:被保險船舶發(fā)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碰撞責任: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但需注意,碰撞責任中通常不包括人身傷亡或疾病、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任何財產(chǎn)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除非與被保險船舶發(fā)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載財產(chǎn)的污染或沾污)、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及其分攤部分。被保險船舶若發(fā)生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quán)利。
施救費用:由于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于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jù)本保險可以得到賠償?shù)膿p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但此費用不適用于共同海損、救助或救助費用,也不適用于本保險中另有規(guī)定的開支。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fā)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貨物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fā)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xù)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船舶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抵達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滿兩個月后仍沒有獲知其消息的,為船舶失蹤。船舶失蹤視為實際全損。
船舶保險理賠有什么限制?
船舶保險理賠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索賠時效限制
船舶保險的索賠時效通常為兩年,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如果被保險人在兩年內(nèi)不能提供索賠單證又沒有采取各種方式(如向法院起訴或經(jīng)保險人同意延長時效等)展延索賠期,保險人在索賠時效屆滿后將不予任何賠償。
二、賠償范圍限制
船舶保險的賠償范圍雖然廣泛,但并非無限制。具體來說,保險理賠的限制體現(xiàn)在:
全損與部分損失:
全損: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實際全損如船舶完全毀損或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該船舶。推定全損則指船舶雖未完全毀損,但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
部分損失:保險人僅賠償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和費用,但可能受到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的限制。
除外責任:
保險合同中通常會明確列出保險人不負責賠償?shù)那闆r,如船舶不適航、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正常磨損等。
碰撞責任:
保險人對于被保險船舶碰撞責任的賠償通常有限額,且可能不包括人身傷亡、貨物損失、污染費用等特定責任。
三、免賠額限制
船舶保險合同中可能規(guī)定免賠額,即在一定金額以下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免賠額的設置可以減少小額索賠,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同時促使被保險人更加注意船舶的安全管理。
四、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限制
雖然保險人負責賠償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但這些費用的賠償通常受到保險金額的限制,且可能需要按照特定的理算規(guī)則進行分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fā)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貨物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fā)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xù)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船舶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抵達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滿兩個月后仍沒有獲知其消息的,為船舶失蹤。船舶失蹤視為實際全損。
以上則是關于“船舶保險理賠”的詳細內(nèi)容,法頭條小編已經(jīng)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夠?qū)δ兴鶐椭?。要是您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法頭條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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